發文日期 民國109年9月11日
主 旨 發行股票公司行使歸入權所獲利益之會計處理疑義
相關公報 「財務報導之觀念架構」
問題背景
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規定,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10%之股東,對公司之上市股票或公司發行具有股權性質之其他有價證券,於取得後6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6個月內再行買進,因而獲得利益者,公司應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司。
Q:
企業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規定行使歸入權所獲得之利益,應作為收益或資本公積處理?
A:
一、依「財務報導之觀念架構」(以下簡稱「觀念架構」)第4.63段之規定,權益係指對個體之資產減除其所有負債後之剩餘權利。此外,依觀念架構第4.68及4.70段之規定,收益係指造成權益增加之資產增加或負債減少,但不包含與權益請求權持有人之投入有關者。依收益之定義,權益請求權持有人之投入並非收益。
二、企業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規定行使歸入權所獲得之利益本質上屬於權益請求權持有人對企業之投入,不符合觀念架構對收益之定義。企業應將其行使歸入權所獲得之利益認列為資本公積,並就其事實及影響作適當揭露。
主 旨 發行股票公司行使歸入權所獲利益之會計處理疑義
相關公報 「財務報導之觀念架構」
問題背景
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規定,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10%之股東,對公司之上市股票或公司發行具有股權性質之其他有價證券,於取得後6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6個月內再行買進,因而獲得利益者,公司應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司。
Q:
企業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規定行使歸入權所獲得之利益,應作為收益或資本公積處理?
A:
一、依「財務報導之觀念架構」(以下簡稱「觀念架構」)第4.63段之規定,權益係指對個體之資產減除其所有負債後之剩餘權利。此外,依觀念架構第4.68及4.70段之規定,收益係指造成權益增加之資產增加或負債減少,但不包含與權益請求權持有人之投入有關者。依收益之定義,權益請求權持有人之投入並非收益。
二、企業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規定行使歸入權所獲得之利益本質上屬於權益請求權持有人對企業之投入,不符合觀念架構對收益之定義。企業應將其行使歸入權所獲得之利益認列為資本公積,並就其事實及影響作適當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