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免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之規定
一、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所得稅法第69條第6款規定免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
(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辦法,提供紓困相關措施。
(二)其他因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例如自109年1月起任連續2個月,其平均營業額較108年12月以前6個月或前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
減少達15%)。
二、符合前點規定之營利事業,應於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內,檢具申請書(附件請詳連結)及相關證明文件,向
該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但其於辦理暫繳申報期間開始前,已依本部109年3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904533690號令申請並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營利
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者,或已依本部109年5月13日台財稅字第10904556490號令申請並經核准退還營業
稅溢付稅額者,得適用前點規定,免再提出申請。
該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但其於辦理暫繳申報期間開始前,已依本部109年3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904533690號令申請並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營利
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者,或已依本部109年5月13日台財稅字第10904556490號令申請並經核准退還營業
稅溢付稅額者,得適用前點規定,免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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